突如其来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无菌包装收购第一案又起波澜

日期:2023-07-09 17:09:36 / 人气:181

编辑:牛启昌“无菌包装收购第一案”又起波澜了。千足新巨丰(301296)股东大会刚结束。SZ)审议通过收购议案,厚胶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的提示函,“建议其对经营者进行集中申报”。7月4日晚间,新巨丰披露了收购芬美包装(芬美,00468。HK),称7月4日公司收到市场监管总局的提示函,提示函建议公司对本次交易的经营者进行集中申报。“为积极稳妥推进本次交易,充分保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权益,经与市场监管总局沟通,公司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公司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后,市场监管总局将对申请进行跟踪审查。公司将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的要求,及时与市场监管总局沟通,尽快推进后续审查工作。”辛居风说道。针对经营者集中申报,河南金泽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堆表示,经营者在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时,需要提交申报书、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执法部门会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初审。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最长期限为180天。“傅剑告诉我的。公开资料显示,新聚丰成立于2007年,专业生产液体食品无菌包装材料。是国内为数不多的能够大规模生产无菌包装的企业,其产品应用于包括伊利在内的多家乳企。今年年初,刚刚登陆创业板不到半年的新聚丰,计划在国内另一家无菌包装巨头——分美包装“打头阵”。1月29日晚间,新巨峰发布重大资产购买预案,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现金方式收购芬美包装有限3.77亿股,占其总股本的28.22%。交易完成后,新聚丰将成为粉美包装的第一大股东,但不能控股。然而,这一“蛇吞象”的收购立即招致了汾美董事会的反对,汾美也主动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了反垄断申报。对此,鑫聚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次交易后,鑫聚丰并未取得芬美包装的控制权,不会对芬美包装产生决定性影响。根据国内法律意见,本次交易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无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申报经营者集中。据介绍,鑫聚丰此前已就本次交易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的具体依据向市场监管总局做了详细说明和汇报。直到6月30日新聚丰召开股东大会时,该收购才被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由经营者进行集中申报。股东大会结束仅三天,辛巨峰就收到市场监管总局“建议其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消息。那么,“运营商集中申报”对新聚丰的收购有什么影响?付建堆表示,并购往往可能导致经营者集中,我国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遵循“事先申报”原则。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在企业并购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并引发反垄断调查的情况下,并购双方有义务在并购实施前主动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局报告,否则将受到《反垄断法》的处罚。申报提交后,执法机关将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初审,最长审查期限为180天。尽管如此,鑫聚丰坚称,尚未发现可能导致公司或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取消或中止本次交易方案或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实质性变更的相关事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建议,公司将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并及时与市场监管总局沟通,推动后续审核尽快进行。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正在有序进行。鉴于收购的进展以及此事的影响,我们致电新聚丰,相关负责人表示一切以公告信息为准。值得一提的是,“反垄断事项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一度引发深交所的关注。6月6日晚间,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新巨峰发出《重组问询函》,要求新巨峰详细论证本次收购是否需要反垄断申报,说明反垄断相关事项是否会对交易构成实质性阻碍,进而说明是否存在历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告中应当披露的未披露或不真实事项。对此,辛巨峰逐一分析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检查的规定》中列举的情形。根据规定,“判断一个经营者是否取得了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交易的目的和未来计划;(二)交易前后其他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情况;(三)其他经营者‘股东(总)会’等电力机构的表决事项和表决机制,以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四)其他经营者的董事会等决策或管理机构的组成和表决机制,及其历史出席和表决情况;(五)任免其他经营者的高级管理人员;(六)股东与其他经营者董事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表决权、一致行动等情况。;(七)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业务关系或者合作协议;(八)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辛巨峰强调“本次交易的目的是战略性收购行业内优质资产,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汾美包装的控制权不会因为本次交易而发生变化”,“辛巨峰在股东大会层面无法控制汾美包装”,“辛巨峰与其他汾美包装股东及董事不存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同意委托行使表决权等安排。”本次交易前,新聚丰与分美包装不是客户或供应商,两者之间不存在重大商业关系或合作协议,故不存在重大商业合作关系”。但新聚丰同时指出,如果公司未来计划增持粉美包装股份,并实际触发《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申报义务,新聚丰将提前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盘面上,7月5日收盘,新巨丰股价收于17.61元/股,上涨2.09%。

作者:一品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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